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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代理诉贵州省毕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日期:08-12-16 23:45:39  进入在线咨询
导读:

作者:王冰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2006年12月9日,患者因胸痛5天就诊于毕节医院,就诊时无发热,无咳嗽、咳痰,无咳血。因胸部X线胸片显示“右上肺小片状渗出影”而被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于被告医院住院13天,并接受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四联化疗(证据1,参见2006年8月10日住医院病历之治疗记录)。诊断依据仅为一次胸片,未做痰结核菌检查,住院过程中及抗痨治疗前后,均未给予患者进行甲型肝炎及乙型肝炎检查(证据2,参见2006年8月11日住毕节医院病历之治疗记录)。

     患者于2007年10月22日复查于毕节市疾病控制中心,该中心根据患者相关条件,认定患者符合结核病人免费治疗条件,并与患者鉴定《肺结核病人治疗协议》,其中第一条明确:由该中心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证据3,患者在毕节医院签署的《肺结核病人治疗协议》)。

     此次复诊,该中心给患者开取了相关剂量的抗痨药,并复查痰结核菌、胸片等。所复查肝功能显示患者转氨酶已高达132.7u/L(证据3,孙全芬在毕节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报告单),但该中心未给予患者任何处理,继续给予患者服用四联抗痨药物(证据4,参见患者就诊于毕节医院病人病案记录)。

    患者继续服用四联抗痨药直至2006年12月1日再次到该中心复诊,复诊时患者述全身皮肤、巩膜黄染,但相关医生仍未安排患者停止服用四联抗痨药,直到5天后(12月24日)毕节医院检查肝功能显示谷草转氨酶916u/L,谷丙转氨酶1041u/L,才安排病人停止服药(证据5,参见患者就诊于毕节市医院病人病案记录)。但未对患者进行保肝等处理,更未为患者安排相应的会诊或是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知情告知。
2006年12月24日,患者因为全身黄疸更加严重,同时出现严重的右上腹痛而再次就诊于毕节地区医院,入院时B超显示肝右叶斜径118MM,被告医院依据患者入院前检查甲肝抗体阳性而诊断为“急性黄疸性甲型肝炎”,入院时未诊断重症肝炎,仅给予二级护理,没有针对重症肝炎的治疗(证据6,参见患者住毕节医院病历之医嘱)。

    未告知患方家属患者存在重症肝炎。住院治疗7天后患者病情持续加重,并且出现意误模糊(证据7,参见患者住毕节医院病历之出院记录)。

     2006年12月31日,因为患者出现肝昏迷,而转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转入时患者已经意识障碍10个小时,身体一般状况极差,体温39C,肝浊音界仅有2个肋间,明显缩小,该院诊为“亚急性重症肝炎并肝性脑病、药物性肝炎”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证据8,参见参见患者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之死亡记录)。

  
一、关于医方的医疗过错
(一)两次发现肝功能严重损害而不给予停药,导致患者肝昏迷

    本文已经举证证明,毕节医院于2006年1月2日检查显示患者已经发生严重肝功能损害,转氨酶已高达132.7u/L但却未要求患者停药,导致患者继续服用四联抗痨药物64天,但相关的医生未给患者停止服用严重肝毒性的四联抗痨药物,至此患者因该中心的过错多服用抗痨药近70天,导致患者发生重症药物性肝炎,构成医疗过错。
     特别是该中心在已经发现患者已出现全身皮肤、巩膜黄染,但仍不给予停抗痨药,导致患者在已经明显出现全身皮肤、巩膜黄染的情况下,继续服用四联抗痨药5天,致使患者出现重症药物性肝炎,这种医疗行为,构成极其严重的医疗过错。

(二)将亚急性重症肝炎并肝性脑病、药物性肝炎误诊为急性甲型黄疸型肝炎

    患者没有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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