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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消除脸上的疤痕,个体户王先生到甘肃省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做了整形修复手术。没想到手术不但没让他变美,反而变成了“鬼脸”。为此,他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昨日,这起案件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祛除疤痕反变“鬼脸”
因幼时患病,王先生的右下眼睑处留下了一道不太明显的疤痕,且带有轻微外翻,追求完美的他分别于2004年2月12日和4月14日在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了面部扩张器置入术和右下眼睑疤痕切除术。手术后一年,他的右下眼睑疤痕更加明显了,且外翻更加严重,导致眼睛经常发炎,迎风流泪,甚至有人称他的脸变得像“鬼脸”,这不仅影响了他的工作,也影响了他的家庭,妻子为此经常和他吵架,最终导致两人离婚。在多次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再次手术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医疗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2006年8月25日,兰州市医学会受法院的委托,对王先生的手术治疗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王先生提出异议,并申请法庭传唤兰州市医学会专家出庭质证。昨日上午,本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兰州市医学会的三名医学专家首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据了解,这也是兰州市首例医学会专家出庭作证的案件。
法庭上,出庭的三位专家分别对王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就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作出了解释。王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磊提出,鉴定事项是对该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该鉴定结论答非所问。对此专家们称,结论并不是答非所问,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中已经隐含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答案。
甘肃省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对王先生所做的手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根本不存在手术失败的问题。另外,王先生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04年2月和4月,如果要起诉,应该在2005年4月之前,目前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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